(2014)呼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付忠华申请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忠华,高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呼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付忠华,×××,男,1974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高建飞,×××,男,1971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付忠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及(2013)呼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3)呼民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张松柏审判员 肖志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孟繁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