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非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冯福坤、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冯福坤,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非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崇亮,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福坤。被执行人: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福坤,公司董事长。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福坤、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第三人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4年11月13日,本院作出裁定,变更菏泽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被执行人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尚有多个案件在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牡丹区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申请将该案指定由牡丹区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决定将该案指定由牡丹区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仲裁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菏仲调字第75号调解书所确认的菏泽开发区惠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冯福坤、山东柏斯莱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由牡丹区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王振华审 判 员 王 卫代理审判员 谢新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丁娣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