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吴宗奇与赵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奇,赵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15号申请执行人:吴宗奇,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德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宗奇与被执行人赵德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赵德林偿还申请执行人吴宗奇欠款14000元,赵德林支付7000元后余款7000元一只未履行。吴宗奇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德林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张玉碧代理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