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曹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曹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唐海镇通北小区院内。负责人李振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该公司副经理,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军安里建科楼12-3。法定代表人许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丽菁,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明,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反诉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70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唐山市曹妃甸区鸿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92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宏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贾春喜代理审判员 石 蕊代理审判员 张静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