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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罪犯黄文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文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898号罪犯黄文武,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6日作出(2012)沭刑初字第0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黄文武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8日作出(2013)宿中刑终字第0098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以上诉人黄文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江苏省罚没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陈红旗审判员 许云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唐俊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