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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田新元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新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858号罪犯田新元,男,汉族,小学文化,1982年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2008)沭刑初字第07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新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8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899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新元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6年4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2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田新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合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田新元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至同年3月间,罪犯田新元伙同他人时分时合先后窜至苏州市、沭阳县等地采用撬锁入室等手段,盗窃作案五起,窃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2012年以来,罪犯田新元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社区矫正环境评估意见、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新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因其财产刑未能履行,且存在多次盗窃行为,假释后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田新元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新元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志中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