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故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任洪福与武金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故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任洪福。被执行人:武金祥。申请执行人任洪福与被执行人武金祥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制作的(2011)故民一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洪福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27700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655元,被执行人交纳235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任洪福27000元,申请执行人缴纳执行费3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故执字第149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边东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