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江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颜某离婚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江民初字第22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 欣人民陪审员 阳运辉人民陪审员 龙仁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