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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凤玲与王桂莲、王桂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玲,王桂莲,王桂玲,王文学,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玲,青岛机电设备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桂莲,青岛火柴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桂玲,青岛华凌针织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文学,青岛通用机械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冬梅,青岛物资局物资实业总公司退休职工。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