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凤玲与王桂莲、王桂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玲,王桂莲,王桂玲,王文学,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王凤玲,青岛机电设备总公司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桂莲,青岛火柴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桂玲,青岛华凌针织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文学,青岛通用机械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冬梅,青岛物资局物资实业总公司退休职工。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