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源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俊锋与唐兴奇、任小波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万源执字第1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峰,唐兴奇,任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源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峰,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唐兴奇,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任小波,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唐兴奇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锋与被执行人唐兴奇、任小波民间借贷纠纷[(2014)万源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兴奇、任小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俊锋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唐兴奇、任小波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万源执字第1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唐兴奇、任小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武雄代理审判员  王永升代理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