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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1、82号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234号。法定代表人马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展曙光,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郜叶青,女,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淮海路136号24栋2单元0504室,身份号码340621198606110343。公司法务。被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上步工业区203栋6楼。法定代表人郑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55、55元(已由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预交),二案共计210元,本院减半收取合计105元,由原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淑乔(代)原野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