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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宋军诉被告杨忠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杨忠和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振安民三初字第00094号原告宋军,男,汉族。被告杨忠和,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宋军诉被告杨忠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军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宋军承担。审判员  曹刘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彭 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