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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谏与邓木锦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谏,邓木锦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阳法民一初字第219号原告胡谏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邓木锦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邓木锦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黄文坚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谏诉称被告邓木锦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山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      炳      洪审判员 黄      文      坚审判员 张国强(陪)、邹炳洪、黄文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      幸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