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一中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杨桄诉上海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桄,上海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杨桄。委托代理人陈喻,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木,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申请人杨桄与被申请人上海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2013)沪仲案字第09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桄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72,376.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2,486元和依法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岚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仲裁委员会(2013)沪仲案字第098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国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嵘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