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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禄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本林申请执行章宏敏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本林,章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李本林,男,1962年11月10日生,彝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禄丰县。被执行人:章宏敏,男,1988年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现住禄丰县。本院在执行李本林申请执行章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章宏敏应支付李本林14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俊文审判员 :张润廷审判员 :李加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