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刘某甲,男,66岁。委托代理人马东方,西昌市长安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某乙,女,37岁。被告刘某丙,女,2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刘某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0.00元,减半收取4700.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