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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韩宝祥与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祥,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太商初字第196号原告:韩宝祥。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章要林,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宝祥与被告长兴荣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韩宝祥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宝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