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李建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如皋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00262号原告李建。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委托代理人谢玉明。委托代理人张建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建诉被告如皋市环境保护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中发现该案系涉及环境资源等行政管理类案件。按照《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审合一”集中审判的实施意见(试行)》(通中法(2013)154号)、《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环境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通中法行(2014)15号)的规定,本案应由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吴明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金臻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