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巨光与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巨光,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王巨光。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17巷7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宁。委托代理人:代岭。原告王巨光与被告辽宁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巨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