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葛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葛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59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葛某某。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负责人: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葛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日以已同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启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菲菲人民陪审员 蔡成德人民陪审员 陈桂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闫相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