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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袁岳峰、陈奇与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岳峰,陈奇,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0634号原告袁岳峰。原告陈奇。委托代理人李小华。委托代理人刘西菁。被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东辉。委托代理人苗丽辉。原告袁岳峰、陈奇诉被告湖南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志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贵涛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华、刘西菁、被告保利物业委托代理人苗丽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岳峰、陈奇共同诉称:2014年7月份起,原告的窗户下堆积了大量建筑和生活垃圾,蚊虫滋生,散发恶臭,使得原告的居住生活环境受到了严重影响;后原告多次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即被告反映,要求被告立即将堆积的垃圾清除,但被告一直没有理会。现该垃圾在原告的窗户下堆积已经将近两年,已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家人的身心健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我方和被告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公共区域的管理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方认为是第三方的原因造成不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合同是有相对性的,按照物业服务的内容对垃圾进行清理是基本的职责。难道清理垃圾的事情也能够以第三方阻扰不清理吗。我方认为这个是小事情,希望物业公司积极处理这个事情,对于我方诉求的财产损失,我方提供了物业费1776元,但最基本的保洁都没有享受。为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清除堆积在麓谷林语C3栋103号原告房屋南面公共区域内窗户下堆积的所有垃圾;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保利物业辩称:本案的起因是由于相邻业主违章搭建,后被政府部门强拆之后把建筑材料放在原告处导致。���于原告的诉求,我方已采取了多种方式要求104业主进行整改,包括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等等,而且该情况发生在2014年10月份,即104房屋违章搭建被政府部门强拆之后,没有达到原告说的2年的时间。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1000元没有任何的依据。对原告的困扰我方能够理解,而且我方也是在积极协调这个事情,在自己没有办法处理的时候,还申请了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调解,原告否认我方的努力是不符合事实,事情的成因是相邻业主堆积木方导致,根据物业合同第二十四条及二十八条,被告没有清除垃圾是由于相邻业主导致,造成原告损失的应该由原告向第三方要求赔偿,根据其他的条款我方是可以免责任的,物业服务合同特别提示,提供合同的一方已经向购房人沟通,原告要求我方承担相应损失是没有依据的,我方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服务。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袁岳峰、陈奇系麓谷林语小区(保利.麓谷林语)C3栋103号房的业主。被告保利物业系麓谷林语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麓谷林语小区开发商湖南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在合同中就物业服务内容与服务标准、合同时效、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被告保利物业提供的服务内容为: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4、公共绿化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服务;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其中第二十八条约定: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原告袁岳峰、陈奇于2012年8月27日签署了“保利.麓谷林语”临时管理规约,认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原告的约束力。原告所有的C3栋103号房与C3栋104号房相邻,C3栋104号房的业主在其房外搭建木架等建筑物被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拆除的104号房业主所有的木方等物堆放在原告所有的C3栋103号房窗户下方,原告要求被告保利物业清除堆放物产生纠纷,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照片等,被告提交的并经庭审质证的���面图、拆违照片、整改通知书、家访工作记录表、现状照片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保利.麓谷林语”临时管理规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与被告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第3项约定被告保利物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疏通工作。原告诉请被告立即清除堆积在其窗户下的所有垃圾,被告保利物业辩称事情起因系相邻业主堆积木方导致,对该堆放物的清除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且其已履行了相应的协助义务。本案中,被拆除的104号房业主所有的木方等建筑物堆放在原告所有的C3栋103号房窗户下方,堆放的木方等建筑物系104号房业主所有,并非无主财产,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对该堆放物的清除处理不属于被告保利物业的职责范围,本院对被告保利物业的辩称予以采纳,被告保利物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未存在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保利物业清除堆积在其窗户下的木方等建筑物及赔偿其损失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岳峰、陈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岳峰、陈奇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贵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