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与帅永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帅永宽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双流县万安镇。法定代表人黄文将,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帅永宽,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原告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帅永宽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邦礼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利平、被告帅永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1月26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成劳人仲裁字(2014)第1734号”仲裁裁决,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认为与被告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聘用过被告。故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帅永宽辩称,被告在2014年7月9日经过喜相逢食品公司的门市经理在劳务市场招聘,7月19日因组长误开机器造成我的手指切断。事实证明劳动事实关系存在。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被告应聘到原告单位柠檬冻车间从事机器操作,工作牌号为00607。2014年7月1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告因车间组长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打开维修期间的故障机器,造成被告右手被机器切断致残。事后,被告被送往成都现代医院住院治疗,由原告员工“杨兴萍”(音)支付住院费用。出院后,原告总经理助理“苏其芬”(音)支付了被告1000元。2014年9月15日,被告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11月26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7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不服,故起诉到法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及身份信息,工作牌,住院病案、出院证明,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734号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提供了工作牌,原告承认“杨兴萍”(音)、“苏其芬”(音)系原告工作人员的情况下,虽然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被告实际在原告处工作受伤,并且由原告的工作人员支付了医疗等费用,为此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辩称未聘用过被告,也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被告提供的工作牌能够证明系原告发放,故原告该辩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与��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成都喜相逢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邦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黄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