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融安县长安镇隘面村下米洞村民小组与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融安县长安镇隘面村下米洞村民小组,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覃鸿腾,龙太如,龙庆青,龙太宁,龙太迎,龙少崩,路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融安行初字第8号原告融安县长安镇隘面村下米洞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梁显平,组长。委托代理人兰金周,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鹏五,广西万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覃谊,镇长。委托代理人肖显飞,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韦远成,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干部。第三人龙太如,农民。第三人龙庆青,农民。第三人龙太宁,农民。第三人龙太迎,农民。第三人龙少崩,农民。第三人路雪英,农民。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覃鸿腾,柳州市万年青家政公司融安分公司经理。原告融安县长安镇隘面村下米洞村民小组不服被告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长政处字(2014)1号林权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5年4月2日决定自行撤销被诉的长政处字(2014)1号林权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融安县长安镇隘面村下米洞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融安县长安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林随干审 判 员 刘海涛人民陪审员 黄小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紫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