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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韦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船民初字第66号原告韦某某,女,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被告许某某,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农民,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韦某某撤回离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宇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