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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非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宁学军、王月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非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宁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宁学军,农民。被执行人王月香,农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计育费征字(2014)105132、105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理由:两被执行人为夫妻关系。申请执行人以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4日违法生育第2胎男孩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宁计育费征字(2014)105132、105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两被执行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43008元,共计征收86016元。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宁计育费征字(2014)105132、105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日依法送达两被执行人,两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于2015年2月6日对两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该两份决定书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宁计育费征字(2014)105132、10513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敬平审判员  毛传玉审判员  袁永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许会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