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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与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黄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365号原告: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五丰村。法定代表人:陈建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920元,由原告宁波大众化纤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