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亭执字第2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学华、吴彩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学华,吴彩霞,任冠洲,杨冬翠,徐海勇,王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208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学华,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吴彩霞(系杭学华之妻),职业不详。被执行人任冠洲,江苏惠仁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杨冬翠(系任冠洲之妻),职业不详。被执行人徐海勇,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树芹(系徐海勇之妻),职业不详。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学华、吴彩霞、任冠洲、杨冬翠、徐海勇、王树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学华、吴彩霞、任冠洲、杨冬翠、徐海勇、王树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执字第20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