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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有志与丁玉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志,丁玉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志,农民。被执行人:丁玉朋,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志与被执行人丁玉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丁玉朋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有志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本金50000元,年利率6.1%,自2012年1月17日起计算利息,利随本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丁玉朋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张玉碧代理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