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梁庆成与温金海、覃汉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庆成,温金海,覃汉梅,覃金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74号原告梁庆成。被告温金海。被告覃汉梅。被告覃金全。原告梁庆成诉被告温金海、覃汉梅、覃金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25日,原告以希望通过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庆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鸿新负担。审判员 陈福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林 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