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立明与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明,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刘立明。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宏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明诉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刘立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明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刘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晋西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