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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刘立明与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明,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刘立明。委托代理人周秀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宏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志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尚丽,河北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立明诉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刘立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立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明撤回对被告宁晋县锐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志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刘立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 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晋西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