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覃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377号原告覃某。委托代理人谭建常,柳江县拉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覃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覃某于2015年4月2日以其与被告自行商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建 腾代书 记员 覃诗淇二○一五年四月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