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林全兵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全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0号原告林全兵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余生。委托代理人刘国藩、何贝,系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林全兵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全兵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全兵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全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全兵负担。审判员  徐秀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甘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