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张云刚与李剑云、王景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刚,王景云,李剑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06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刚,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剑云,女,汉族。原审原告:王景云,女,汉族。上诉人张云刚与被上诉人李剑云、原审原告王景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张云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猛、代理审判员杜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云刚、王景云原审时诉称,2012年李剑云与我签订租赁合同,李剑云租用我的房屋开饭店,租期为5年。2013年7月14日李剑云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停业,李剑云无理向我要装修费用,被我拒绝,李剑云对该房屋进行破坏,对下水管道进行注水,造成粪便溢出,李剑云将溢出的粪便对房屋墙壁进行泼洒,该房屋无法经营、居住,我地下室内的电动车配件因粪水侵泡,腐蚀无法使用,此事我报到当地派出所,李剑云承认屋内的一切均是其所为,无奈,我雇人进行清理,通下水、刮大白,通风放味,李剑云的行为直接影响我房屋的租赁、使用,我多次要求李剑云赔偿,李剑云拒不同意赔偿。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李剑云赔偿给我造成的全部损失15,500元。李剑云辩称,泼脏水是2013年7月14日下午,王景云叫我恢复原样,原来墙是黑的,我刮的大白。当时派出所来了,给她做笔录时问她财产有没有损失,她说没有损失。诉状中写的地下室电动车配件被粪水侵泡无法使用不是我造成的,事隔一年半之后又来起诉,属于诬告。我不同意张云刚、王景云的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云刚与王景云系夫妻关系。2012年7月15日,李剑云租用张云刚、王景云位于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304线南侧一楼门市房开鸿福快餐厅,租期满1年时,双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2013年7月14日下午15时许,张云刚、王景云、李剑云在鸿福快餐厅内,因王景云向李剑云要所欠的水、电费400元,李剑云以当初租房后自己刮大白花不少钱为由,拒绝给付。双方争论后,李剑云儿子给付王景云4**元水、电费。而后,李剑云往张云刚、王景云屋内的墙上泼脏水,进而双方发生争吵、厮扯。张云刚、王景云报警后,新民市公安局兴隆堡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在解决纠纷时,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且争吵不断,争吵中王景云一巴掌打在了李剑云的左脸上,二人就厮打在一起,后被派出所出警的工作人员拉开。李剑云于次日到新民市中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3天。民警当日询问王景云时,问道“李剑云将墙上泼脏水这一行为是否对你造成了经济损失?”王景云回答:“没有”。2013年11月7日对王景云询问时,民警问李剑云往墙上泼水是否造成你房屋损坏,王景云答:“没有,房屋重新刮大白花2000元”。王景云与李剑云打架一事经公安机关处理,分别对王景云、李剑云给予500元、200元罚款。李剑云被王景云打伤民事赔偿问题,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判后,王景云提起上诉,二审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张云刚、王景云提出的赔偿问题,当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处理,张云刚、王景云于2014年12月16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张云刚、王景云赔偿因向墙上泼脏水以及地下室内的电动车配件因粪水侵泡给张云刚、王景云造成的损失15,500元。庭审中,李剑云承认往墙上泼脏水能有3米至5米,并称事隔一年半之后又来起诉,属于诬告,不同意张云刚、王景云的诉讼请求。在法庭辩论阶段,李剑云同意赔偿张云刚、王景云刮大白损失50元。原审法院另查明,张云刚、王景云要求李剑云赔偿经济损失15,5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且被泼脏水部分已由张云刚、王景云重新刮大白,现证据已灭失,无法进行评估。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张云刚、王景云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是李剑云造成,墙面已重新刮大白,证据已灭失,无法评估,张云刚、王景云要求赔偿的请求证据不足,原审法院未予支持。但是,李剑云同意赔偿张云刚、王景云经济损失(墙面刮大白)50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剑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张云刚、王景云人民币50元。二、驳回张云刚、王景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张云刚、王景云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张云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剑云对我的房屋进行破坏,造成房屋下水堵塞,导致粪水流出并向房屋墙上泼粪水,给我造成损失,要求李剑云赔偿损失15,500元。李剑云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张云刚在一审期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他的损失是由我造成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请求法院维持原判。王景云未进行答辩。二审审理期间,张云刚向法庭提供鼎尚装饰、赵德鹏、陶成杰出具的证明材料三份,用以证明其清理室内粪水支出费用的情况。李剑云对该三份证明真实性均有异议,不予质证。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张云刚主张李剑云将其房屋下水堵塞导致粪水溢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但从其所提供的报警情况登记表中仅能体现李剑云向张云刚家墙上泼粪水,无法体现其房屋下水堵塞的情况,而张云刚又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该项主张,故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李剑云向张云刚房屋墙上泼脏水给其造成的损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事发当天李剑云曾向张云刚房屋内墙上泼脏水的事实均无异议,现李剑云主张为将房屋恢复原样支出了费用,并在二审期间提供了证明材料,但材料提供方均未到庭接受质询,故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同时本案诉争房屋现已经重新粉刷,对损失亦无法进行鉴定。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李剑云赔偿张云刚50元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根据本案案情及证据情况,本院酌情判决李剑云赔偿张云刚房屋损失2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李剑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张云刚、王景云人民币50元”,为“李剑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张云刚、王景云人民币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张云刚、王景云、李剑云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张云刚、王景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0元,由上诉人张云刚负担140元,由李剑云负担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悦审 判 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桂芸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