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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府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靳伟与被告王七七、靳美艳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伟,王七七,靳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府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靳伟。被告王七七。被告靳美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伟与被告王七七、靳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伟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靳美艳名下位于西安市南二环太白北路边家村尊域小区2号楼2902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登记在靳伟名下位于府谷镇高石崖同心路广林大厦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府谷镇字第0019**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靳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靳美艳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96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075106010-23-1-1-XXXXX-1),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秀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