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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运城市煜丰物贸有限公司与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煜丰物贸有限公司,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50号原告:运城市煜丰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钢材市场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运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建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河津市延平街。法定代表人:张敬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煜丰物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津市小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运城市煜丰物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95元,减半收取5398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