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邢××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144号原告邢××。被告刘××。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常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