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任任永与曲笑言、余世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任永,曲笑言,余世军,任行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任任永。被执行人曲笑言。被执行人余世军。被执行人任行建。本院在执行任永与被执行人曲笑言、余世军、任行建(申请执行人任永的哥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放弃对被执行人任行建的诉讼请求,并于当日与被执行人曲笑言、余世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曲笑言、余世军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任永支付40000元赔偿后,申请执行人任永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曲笑言、余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曲笑言负担),后被执行人余世军独自按该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应由其与被执行人曲笑言共同负担的金钱给付义务,并负担了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员  熊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