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平与刘伍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刘伍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749号原告王平,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秦学彬,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伍会,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周如才,重庆市涪陵区敦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平与被告刘伍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平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平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