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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李定兵与李定兵、狄翔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李定兵,狄翔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泽商初字第96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住温岭市泽国镇东河路。负责人:吴广,系该行行长。被告:李定兵。被告:狄翔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与被告李定兵、狄翔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已无再行诉讼之必要。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泽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泽国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张杰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雪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