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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马某甲、马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542号原告赵某,家属。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农工。被告马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蕊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