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绍河、许彩侠与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绍河,许彩侠,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郭绍河,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许彩侠,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483155-2。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绍河、许彩侠诉被告丰县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绍河、许彩侠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绍河、许彩侠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绍河、许彩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绍河、许彩侠承担。审判员 刘德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刘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