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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昆执字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众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吉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众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吉静,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昆执字56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众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包头市昆区。法定代表人魏少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吉静,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王斌(系赵吉静配偶),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昆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众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吉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包头市众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赵吉静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4)包昆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