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民一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孟清德诉两当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清德,两当县交通运输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民一初字第08号原告孟清德,男,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委托代理人冯国旭,甘肃正天合(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革,甘肃正天合(两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两当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两当县。法定代表人李宝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玮东,陕西工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清德诉被告两当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孟清德于2015年4月3日以其已与两当县交通运输局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孟清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清德撤回对两当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313元减半收取7156.5元,由原告孟清德负担。审 判 长 朱学政审 判 员 寇彩霞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 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