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682号原告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国平。委托代理人朱慧浩,上海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翁成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润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