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诉被执行人王玉莲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0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玉莲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8)德城商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由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存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故本院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强制执行方式作结案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中红审判员 郑宜平审判员 胡新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郭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