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与储文强、刘足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储文强,刘足梅,何东明,蒋贻先,刘洁,刘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前进路2号。负责人:何宏志,副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建忠,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文强。被告:刘足梅。被告:何东明,系刘足梅丈夫。被告:蒋贻先。被告:刘洁,系蒋贻先妻子。被告:刘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西县支行诉被告储文强、刘足梅、何东明、蒋贻先、刘洁、刘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胜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丽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