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向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向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杨某某,男,1969年3月2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向某某,女,1968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杨某某诉与被告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茂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通知被告向某某应诉。原告请求判决被告每年承担原告母亲的赡养费6000元。经审查查明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向某某夫妻关系。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某的起诉,应不予受理,本案现已立案受理,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向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茂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张自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