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河清、徐双喜与郑伙金、郑锦锋、江丽丽、唐伟容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南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河清,徐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异字第66号异议人:李河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嘉安,系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徐双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海,系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见恩,系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双喜与被告郑伙金、郑锦锋、唐伟容、江丽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35号]的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郑伙金、唐伟容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湖路中南.海晖园晖湖居19座1002房(以下简称“1002房”),案外人李河清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请解除对1002房的查封措施,并停止相关评估、拍卖执行工作。事实与理由:异议人李河清已于2014年7月22日与郑伙金、唐伟容签订了购买1002房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异议人已于2014年7月22日、8月29日、9月2日分别向卖方支付了50000元、710000元、680000元房款。异议人在法院查封1002房前已支付了1440000元房款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同时,2014年9月2日,异议人已缴清相关交易税费,并取得1002房的登记申请受理回执。上述事实已经(2014)佛城法民二财复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以及(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认定,李河清与唐伟容、郑伙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异议人现提出异议,请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对1002房的查封措施,并停止相关评估、拍卖执行工作。异议人向本院提交李河清身份证原件1份、佛山市(南海区)房产查询证明复印件2份、房屋买卖合同原件1份、补充协议原件1份、专用收据原件1份、2014年8月5日收据原件1份、发票联原件1份、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交易明细原件1份、李河清与罗丽弟常住人口登记卡原件各1份、个人凭证项下指定活期账户历史明细查询打印清单原件1份、2014年7月22日收款收据原件1份、2014年8月29日收款收据原件1份、2014年9月2日收款收据原件1份、2014年8月28日收款收据原件1份、收付款流程确认书复印件1份、税收缴款书原件1份、2014年9月2日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发票联原件1份、销售不动产发票联原件1份、佛山市房屋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原件1份、(2014)佛城法民二财复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其异议主张。经审查,本院对异议人提交的李河清身份证原件1份、(2014)佛城法民二财复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件1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本院在本案中对1002房的查封属轮候查封,异议人已向首次查封1002房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已作出法律文书支持异议人的请求,且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异议人提交的其他证据不作审查。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原告许双喜与被告郑伙金、郑锦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35号]。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追加唐伟容、江丽丽为该案被告。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财产予以财产保全。经审查后,本院作出(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135-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郑伙金、郑锦锋、唐伟容、江丽丽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据此,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郑伙金、唐伟容名下的1002房。另查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以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唐伟容、郑伙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846号]对1002房作了首次查封。其后,李河清以其已购买1002房为由向该法院提出查封异议,要求解除查封措施。经审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城法民二财复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1002房的查封措施。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不服该裁决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对1002房不予解除查封并撤销(2014)佛城法民二财复字第846号民事裁定。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号(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予以审理。经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诉讼请求。(2014)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363号民事判决已于2015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1002房作了首次查封,本院在本案中对1002房的查封属轮候查封。异议人李河清已向佛山市禅城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并取得支持其解除查封请求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解除对1002房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对登记在被告郑伙金、唐伟容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湖路中南.海晖园晖湖居19座1002房(的查封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梁健辉审判员 郭敏谊审判员 敬志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有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