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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王德兴与黄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兴,黄传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374号原告:王德兴,男,1984年4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茆晓晴,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传强,男,1982年12年20日出生,住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兴诉被告黄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延红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王德兴负担。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朱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