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行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兴镛与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服投资任务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兴镛,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初字第834号原告侯兴镛,男,1933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涛,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打磨厂街3号。法定代表人李铁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世界。委托代理人陈娜,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西街9号5层。法定代表人李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英兰,女,1977年9月5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朱虹,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户口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原告侯兴镛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关于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东区旧城保护整治项目(正义路南延以西及西打磨厂街以北)征收投资任务书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向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诉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侯兴镛的委托代理人马涛、王玉臣,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李世界、陈娜,第三人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英兰、朱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兴镛诉称,原告是北京市×区×条×号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于2014年4月4日作出《批复》,同意北京天街集团有限公司实施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前门历史文化保护区旧城保护整治项目。原告房屋在该批复确定的项目范围内。原告认为被告在对该项目进行行政许可审查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未尽到审查义务,没有向原告送达和告知相关内容,违法发放了被诉批复,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撤销《批复》。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针对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北京市东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4月4日作出的《批复》并未为原告侯兴镛设定权利义务,未对原告侯兴镛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原告侯兴镛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兴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退还原告侯兴镛。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立鹏代理审判员 韩若楠人民陪审员 郑 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冰 来自